网上有关“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商铺招牌管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商铺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商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制定了商铺招牌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篇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篇二第一条为加强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区整洁、美观和夜
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应当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内容健
康、规范管理的原则,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相应位置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明确开关使用时间,找相应负责人对其妥善维护看管
第四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
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便利地形象的应当及时更新或维修。
开灯时间:(待定)
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
其他日期不早于。
第五条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个人。由各便利店营运负责人处理,处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篇三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为维护黄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环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需提前一周向客服中心做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批准,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
幕墙按裸露面积计算 的依据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 广告 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 传统 文化 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内容控制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色调控制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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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这个是关于潮州安装霓虹灯的相关资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公共权益、美化城市景观与空间环境,实现临街建筑招牌广告设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广东省广告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实际情况对沿街招牌广告设置提出技术上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共权益,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符合美学原则、技术安全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
结合地方风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形象;
以节能为原则,采用低耗能光源;
符合实际,方便管理,规范设置,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城市街道临街建筑物上,利用户外空间,在拥有合法权属的情况下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和行业商业广告。
第五条 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临街建筑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名称标识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潮州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本指引仅作为一般性技术文件,供设计单位参考。
第八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分区设置指引
第九条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潮州市整体城市景观的具体情况,本指引将临街招牌广告设置分为五类街区。
第十条 古城街区
主要指古城区,范围为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起环城北路,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2.33平方公里区域内的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繁荣历史文化商业街区,塑造符合古城区固有的传统风貌及人文景观。
2、指引:
1)、采用骑楼牌匾式、飘旗式等设置方式。
2)、设置在古城区内的历史传统建筑上的店面招牌,必须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3)、鼓励在该区多设置具有潮州传统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第十一条 中心街区
主要指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东山路、绿榕路、城新路等繁华路段。
1、目标:
集中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招牌广告设置应丰富多采,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活跃地方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电子屏幕式、滚动屏幕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鼓励采用多种新型材料、技术、光源的广告牌设置,增加繁华商业气氛和街区亮化力度,但不得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
3)、鼓励该地区多采用霓虹灯、窗橱式招牌广告。
4)、鼓励采用大型门面现代装饰设计,招牌广告可相应放宽规格限制。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街区
主要指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临街招牌广告。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1、目标:
集中体现工业发展状况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宣传高效、优质、诚信,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的促销,以发展地方产业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该地区招牌广告设计尽量追求高效、简洁。
第十三条 居住街区
主要指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如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区域内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不宜在住宅建筑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申报,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依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第七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化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路牌广告的设置,底端距离地面最低不得少于0.5米,顶端最高不得高于9米。第十一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户外广告的收费,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根据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凡利用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发布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发布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内容虚假不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采用垄断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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